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32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奇林、朱艳与赵相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奇林,朱艳,赵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杨奇林,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务工人员,住农十师一八八团。申请执行人:朱艳,女,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从事销售工作,住农十师一八八团。被执行人:赵相珍,女,汉族,1954年6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农十师一八八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奇林、朱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相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证,查明被执行人赵相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新432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杨 志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