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任军妮与西安市一石书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戴遇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军妮,西安市一石书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戴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763号申请执行人:任军妮,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一石书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宏,董事长。被执行人:戴遇,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军妮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西安市一石书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戴遇退还178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1元、执行费1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戴遇已交纳案件款18121元(案件款17850元、案件受理费271元)、执行费172元已交纳,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剑执行员 罗希忠执行员 李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