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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财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邵玉琴与郭洪成、阿尔山市顺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非诉财产保全审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玉琴,郭洪成,阿尔山市顺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80号之一申请人:邵玉琴,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郭洪成,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无业,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阿尔山市顺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张孝生,地址兴安盟阿尔山市安通物流园区。申请人邵玉琴与被申请人郭洪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郭洪成驾驶的阿尔山市顺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所有的蒙F10**学号轻型普通货车及车籍档案予以扣押,并由申请人提供自有的位于115地质队的94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产权证号:乌房权证115地质队字第XX**号)为本次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担保行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依法对申请人邵玉琴自有的位于115地质队94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产权证号:乌房权证115地质队字第XX**号)房产档案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董智二○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张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