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蒲芳与东莞市悦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芳,东莞市悦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893号原告:蒲芳,女,汉族,1989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龙平,系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悦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大道容大大厦六楼6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蒲芳与被告东莞市悦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芳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蒲芳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74元,由原告蒲芳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焦恋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