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302号原告:张某1,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62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晓芳人民陪审员 项海鹏人民陪审员 刘金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