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行审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鉴铭电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鉴铭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82行审330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刘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卡加,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温州鉴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水塔头村河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MFX02。法定代表人肖雄兵。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市监(质)处字[2016]50号行政决定,于2017年7月31日补正,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如下:罚没款76244元。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擅自生产防爆挠性连接管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乐市监(质)处字[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防爆挠性连接管产品;2、没收违法生产防爆挠性连接管20×700计1700条、32×1000计210条、40×1000计102条、25×1000计600条;3、罚款76154元,上缴国库;4、没收违法所得90元,上缴国库。合计罚没款76244元,全部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应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没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送达了行政决定。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未履行行政决定中的缴纳罚没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相关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相关义务,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乐市监(质)处字[2016]50号行政决定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亦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婉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