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戴小友申请执行刘永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小友,刘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戴小友。被执行人:刘永泉。申请执行人戴小友与被执行人刘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然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