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7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吐尔逊·肉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7234号申请人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2号冠城大厦16层。被执行人吐尔逊·肉孜,男,1992年05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省喀什市叶城县。本院在执行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吐尔逊·肉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商)初第349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吐尔逊·肉孜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我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龙审判员 乔 迪审判员 侯世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