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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122号申请人: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均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路1417号被申请人: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朝金住所:广西省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申请人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7695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7695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