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陶国钦与赣州绿嘉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国钦,赣州绿嘉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295号原告:陶国钦,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聪,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赣州绿嘉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于都县楂林工业园纬二路鑫龙苑。法宝代表人:刘灶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路生,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芳,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陶国钦与被告赣州绿嘉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陶国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赣州绿嘉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国钦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绿嘉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国钦撤回对被告赣州绿嘉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陶国钦负担。审 判 长 段德辉人民陪审员 赖莲香人民陪审员 吴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仪炜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