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执1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芳、陈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芳,陈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1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芳,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武,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芳与被执行人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0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01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5944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3589.16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芳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武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武及案外人郑玉双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温迪路251号春晖组团8幢708室的不动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3月6日),但该房地产已被中国银行设置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97万元,该房产已在司法拍卖中,本案依法参与分配,故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被执行人陈武名下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机动车,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2019年2月23日),预估价经估算不能满足布控、评估等处置必要费用,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随后,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现被执行人已配合法院工作,协控后可能因无法拘留导致不利于本案执行,故要求本院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协控措施,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徐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13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