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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3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牛家禄、桑家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家禄,桑家果,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高代业,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3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家禄���男,1983年9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白乐平、苏云,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桑家果,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晖东,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位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官庄镇华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某。诉讼代表人郑某,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章丘市。辩护人翟舒宁,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被告人高代业,男,1979年9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系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经理,住章丘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宁凡才,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位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潮泉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陈某。诉讼代表人陈某,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肥城市。被告人陈兵,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系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肥城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家禄、桑家果、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高代业、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陈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健、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家禄及其辩护人白乐平、苏云,被告人桑家果及其辩护人张晖东,被告单位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郑某及其辩护人翟舒宁,被告人高代业及其辩护人宁凡才,被告单位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子强,被告人陈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高代业作为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经理,通过被告人牛家禄介绍,再通过被告人桑家果介绍,在没有实际钢材交易的情况下,支付一定数额开票费,让北京仁信嘉禾商贸有限公司向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价税合计1501784.42元,税额合计218207.99元。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高代业再次通过被告人牛家禄、桑家果,以同样方式,让北京仁信嘉禾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价税合计1600270.76元,税额合计232517.98元。被告人牛家禄、桑家果、被告单位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高代业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3102055.18元,税额合计450725.97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已补交税款。2、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陈兵作为被告单位肥城市龙山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通过被告人牛家禄介绍,再通过被告人桑家果介绍,在没有实际钢材交易的情况下,支付���定数额开票费,让北京远华晟业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价税合计527850.00元,税额合计76696.16元。发票均已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已补交税款。综上,被告人牛家禄、桑家果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价税合计3629905.18元,税额合计527422.13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陈某等五人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牛家禄等四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家禄、桑家果、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高代业、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陈兵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牛家禄、桑家果、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高代业、肥城龙山机械有��公司、陈兵均供认上述指控。被告人牛家禄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牛家禄2016年6月22日接到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姚家派出所民警电话,在牛家禄明知是因肥城开票的事需要调查的情况下,于次日按照民警所提供的地址,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交了牛家禄通话记录、短信照片等证据以证实牛家禄构成自首。2、发票的开具并非由牛家禄提出,牛家禄在犯罪过程中,仅是帮忙联系桑家果代开发票,起到的仅是上传下达的作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3、涉案税款均已全部缴纳,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牛家禄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桑家果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桑家果系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桑家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单位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未给国家造成损失。4、被告人桑家果系初犯,愿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单位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在侦查机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法定代表人郑某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单位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在案发后能够悔罪积极主动补缴税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单位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系初犯,诉讼代表人郑某当庭自愿认罪,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代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高代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罚。2、被告单位已将税款全部退缴,给国家减少了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高代业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高代业作为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经理,通过被告人牛家禄介绍,再通过被告人桑家果介绍,在没有实际钢材交易的情况下,支付一定数额开票费,让北京仁信嘉禾商贸有限公司向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价税合计1501784.42元,税额合计218207.99元。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高代业再次通过被告人牛家禄、桑家果,以同样方式,让北京仁信嘉禾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价税合计1600270.76元,税额合计232517.98元。被告人牛家禄、桑家果、被告单位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被��人高代业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3102055.18元,税额合计450725.97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已补交税款。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电子转款记录、交通银行电子回单、牛家禄尾号为1913、0314银行卡农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向牛家禄账户转账开票费情况及牛家禄向桑家果转账开票费情况。(2)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财务凭证一宗,证实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将北京仁信嘉禾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4月24日(14张发票)、2015年5月19日(14张发票)开具发票记账情况。(3)山东省章丘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认证明细,证实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将虚开的28份发票抵扣税款情况。(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证实济���华富锻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补缴增值税和缴纳滞纳金情况。(5)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基本信息,证实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6)北京门头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北京仁信嘉禾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该公司发票认证情况、专票存根联物品明细,北京仁信嘉禾商贸有限公司进项发票统计表及该公司基本信息,证实开票公司北京仁信嘉禾商贸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该公司开具发票情况。(7)银行账户查询,证实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与牛家禄,牛家禄与桑家果,桑家果与疑似上线之间购买虚开发票打款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郑某证言,其系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法人,高代业是其姑表舅子,厂里的生产、采购、资金都交给高代业负责,厂子生产的事其也不细问。北京仁信嘉禾商贸有限公司其根本没听说过,就前几天高代业才告诉其公安在调查该公司给其公司虚开发票的事,是高代业为了抵扣进项税自己决定的,当时其不知情。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时都去认证抵扣了,在知道发票是虚开的后,其赶紧安排财务人员把这些发票的进项税款和滞纳金都交了。(2)证人宁某证言,其系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的开票员,其对2015年4月20日、5月5号、6月9号、10号、11号凭证的情况都不清楚。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牛家禄供述,证实曾因居中给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供应钢材而和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的高会计相识。2015年4月份,高会计让其帮忙多开点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其和高会计约定用北京地区的公司开具,开票费按照票额的7个点计算,高会计同意后告知其开票信息和开票数额,其就联系桑家果确定了数额和点数后,让高会计把开票费转到其名下的0314农行卡上。收到开票费后,其接着把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的开票信息和快递地址给了桑家果,又把开票费扣下0.7个点左右把剩余的钱转款给了桑家果。没两天的功夫其就收到了发票,然后交给了高会计。另证实2015年5月份,高会计又让其帮忙多开发票,开票费6.9个点左右,高会计把开票信息和数额、开票费转给其后,其扣下开票费后又都转给了桑家果,没两天功夫就收到了发票,其把发票给了高会计。开票费都是转到了其尾号0314的农行卡里,具体的开票公司记不清了但都是北京的公司。这两次帮忙多开发票都没有真实的钢材交易,都是虚开的。牛家禄并对两次虚开的发票进行了辨认。被告人桑家果供述,证实其和牛家禄通过QQ认识的,其和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没有过钢材业务往来。2015年5月左右,牛家禄与其联系���说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缺进项发票,让其帮忙虚开进项发票。其通过虚开发票的手机短信广告,联系了一位南方口音自称姓陈的男子,约定使用北京地区的公司虚开发票,开票费6个点,使用快递接收发票,先验票后支付开票费。其加上0.3个点的开票费联系了牛家禄,牛家禄加上自己的介绍费(不超过0.5个点)向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收取开票费。其把牛家禄发的开票信息转发给姓陈的,之后五天左右,其通过牛家禄确认收验票后,姓陈的现金领取的开票费。其记得虚开的票额大约在300万左右,具体几次虚开的、数额多少记不清了。开票费转到了其在东昌府区农行网点办理的银行卡中,其持有两张农行银行卡,一张尾号是2310,一张尾号是7072。桑家果对2310银行卡号交易明细、发票明细进行了质证说明。被告人高代业供述,其所在公司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是其亲戚,郑某对其很信任,货款结算、回收账款其都说了算,但都会向郑某汇报,具体业务郑某也不细问。其公司生产矿山用钢球,经常采购一些下脚料钢材,一般从个体户手里购买,没有发票。为了能抵扣进项税,其联系牛家禄帮忙多开点发票。其和牛家禄约定按照票额的7%左右计算开票费,其把开票信息和开票数额发送给牛家禄,后牛家禄确定开票费数额,并要求转款开票费。每次转款后的三五天时间牛家禄就拿着开好的发票到公司交给其,然后其就安排财务人员到税务局认证抵扣。其收到发票后才知道开票公司是北京仁信嘉禾商贸有限公司。其于2015年4、5月份两次联系牛家禄虚开进项发票,都是北京仁信嘉禾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其公司和北京仁信嘉禾商贸有限公司实际上没有发生过真实的钢材交易,纯是虚开。这两次进项发票都是��过章丘牛家禄购买来的,只是按照约定支付了开票费并没有真实的货款结算。经对公司财务凭证进行辨认,其确定通过牛家禄分两次购买的北京仁信嘉禾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9份,价税合计3102055.18元,税额合计450725.97元。其中2015年4月24日北京仁信嘉禾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501784.42元,其通过单位信用社账户(尾号2040)向牛家禄名下的农行卡账号(尾号0314)转开票费105124元。2015年5月19日北京仁信嘉禾商贸有限公司开具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00270.76元,其通过单位交通银行的账户(尾号6462)向牛家禄名下农行卡(尾号0314)转开票费110418元。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陈兵作为被告单位肥城市龙山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经���,通过被告人牛家禄介绍,再通过被告人桑家果介绍,在没有实际钢材交易的情况下,支付一定数额开票费,让北京远华晟业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价税合计527850.00元,税额合计76696.16元。发票均已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已补交税款。综上,被告人牛家禄、桑家果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价税合计3629905.18元,税额合计527422.13元。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12日扣押牛家禄现金10万元,2016年10月25日扣押桑家果现金10万元,2016年7月12日扣押高代业现金235183元,以上现金均未随案移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牛家禄退交违法犯罪所得22555.25元,桑家果退交违法犯罪所得10889.7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转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证、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入库单、用款申请单、承兑汇票、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账薄,证实北京远华晟业商贸有限公司给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开具五份发票,价税合计527850元及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入账情况。(2)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账簿、补交增值税与滞纳金的凭证,证实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补交税款76696.16元及滞纳金13882元。(3)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牛家禄尾号为1913、0314银行卡农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9月22日陈子强工行账户向牛家禄农行账户转款34300元,当日牛家禄向桑家果转款39200元。(4)牛家禄农行账户基本信息,证实牛家禄在中国农业银行章丘相公庄支行开立账户情况。(5)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局登记情况,证实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司基本情况。(6)北京远华晟业商贸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开具发票代码认证结果清单,证实北京远华晟业商贸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及向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开具5份发票和发票认证情况。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证言,其系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法人,其证实2015年初之前公司采购由其亲叔伯弟弟陈兵负责。其在听说公安调查发票时问陈兵怎么回事才知道虚开发票的事。陈兵说2014年9月份从章丘钢材市场买了些散货,为了从公司报账就花钱通过章丘姓牛的一个发票贩子买了5份进项发票,给了姓牛的三万多元的开票费。当时陈兵没告诉其是开票费,说的是钢材尾款。公司从来没有向北京远华晟业商贸有限公司购买过钢材也没有签过购货合同。5份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27850元,发票公司均已认证抵扣。2015年10月份公司补缴了抵扣的税款和��纳金共8万元左右。(2)证人丁某证言,证实其2015年8月到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负责财务。其不清楚涉案发票的情况,最近公安调查北京远华晟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当时经办发票的陈兵才说是通过小广告买的发票,公司与北京远华晟业商贸有限公司并没有贸易往来。2015年10月份其具体经办了公司补交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事情。(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自2005年左右到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财务干出纳。2014年9月份公司采购员陈兵当时拿北京远华晟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陈兵说是北京的钢材供货商给供应的钢材,收款收据、承兑复印件都是陈兵交到财务上的,采购的钱其都是给的陈兵,其没有直接向北京远华晟业商贸有限公司的人付过钱,具体交易情况其没有问,5份发票均已到国税局认证抵扣。前几天公安调查北京的5份发票的事,陈兵才说因为从章丘钢材市场买了散货没有发票,陈兵在社会上花钱购买了5份进项发票到财务上挂账。当时陈兵还告诉其拖欠对方部分尾款人家不给开发票,其使用陈某的工行账户向对方姓牛的名下农行账户转账3万多,现在陈兵才说这笔钱是开票费。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牛家禄供述,证实2013年左右其在章丘钢材市场上认识的陈兵,知道陈兵是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的采购员。2014年9月左右陈兵电话联系想让其帮忙多开发票,其和陈兵约定按照票额收取6.5%左右的开票费。之后其和聊城的桑家果进行了联系,牛家禄从中扣除0.5至1个点作为好处费,并约定用快递将开好的发票直接邮寄给客户。陈兵把开票数额、开票信息、快递收件地址、收件人等信息发送给牛家禄,之后陈兵给其名下的农行卡��照6.5个点转了开票费。之后其把开票信息又发送给了桑家果,之后的一两天时间桑家果就说已经快递给陈兵了,其确定陈兵收到后,扣下0.5多个点作为好处费,把剩余的开票费转给了桑家果名下的农行卡。其向桑家果名下银行卡转款包含了帮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开票费,剩下的可能是其他公司也找他帮忙虚开发票的。开票公司只记得是北京区域的公司,具体名称叫不上来。其在章丘钢材市场上,没有摊位和公司,不能开发票。其平时在钢材市场上联系卖货,从中收取介绍费,谁卖钢材谁开票。还有一部分其卖出去的次品钢材,会明确告诉购货方没发票,购货方自己也很清楚,因为没有发票,公司进项税就不能抵扣,购货方就要求其帮忙买发票,给其支付开票费,其就联系桑家果买发票给购货方。其和桑家果均没有给陈兵供应钢材,就是光给陈兵开的发票,没有货物交易。其对虚开的发票进行了辨认。(2)被告人桑家果供述,证实其和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没有过钢材业务往来。2014年9月牛家禄与其电话联系,说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缺进项增值税发票,让其帮忙开进项发票。其通过虚开发票的手机短信广告电话联系了一个自称姓王的女性,电话号码是北京地区的,商定使用北京地区的公司虚开钢材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按照票额的6%左右计算,其加上票额的0.3%左右作为介绍费,牛家禄加上自己的好处费向肥城公司收取开票费。其把牛家禄提供的肥城公司开票信息转发给北京方,五天左右,其通过牛家禄确认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收到了北京地区邮寄的发票,并且发票经税务验证后,其把牛家禄转的开票费中扣下自己的介绍费后,把剩余的钱就转给了名为王汝壮的这个农行账号中。桑家果���2310银行卡号交易明细、发票明细进行了质证说明。(3)被告人陈兵供述,证实其系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的职工,2015年初之前负责公司的原材料采购。2014年9月期间,其作为公司采购在章丘钢材市场上购买了一些零星钢材,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能挂账报销,公司的进项税能抵扣,其就通过钢材市场附近代开发票的小广告联系了牛家禄,约定牛家禄开具北京方面的发票,其向牛家禄支付票额的6.5%作为开票费。其将开票信息告诉牛家禄,在将开票费转款到牛家禄农行账户后两三天,其通过快递收到了5张发票和空白的收款收据,5张发票是北京远华晟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公司与北京远华晟业商贸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发生过钢材交易。其拿着发票向陈某汇报时没有告诉陈某是通过中间人购买的,大约3.5万元开票费其骗陈某说是部分钢材的尾款��发票后来公司进行了抵扣挂账。当天陈某安排财务上用陈某名下的工行卡转的款。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还有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肥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姚家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材料、牛家禄电话录音及短信照片、肥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牛家禄主动投案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14日上午8时许,肥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通过山东省经侦情况信息平台接收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案件线索,同年6月15日肥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6月22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姚家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牛家禄,牛家禄在电话中询问是否是因为“肥城开发票的事��,其根据民警提供的地址,次日主动到济南市历下区姚家派出所,后济南市历下区姚家派出所将牛家禄移交给肥城市公安局民警,牛家禄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兵于2016年6月27日投案,高代业于2016年7月12日投案,桑家果于2016年10月20日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被取保候审。(2)肥城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12日扣押牛家禄现金10万元,2016年10月25日扣押桑家果现金10万元,2016年7月12日扣押高代业现金235183元(以上现金均未随案移送)。(3)农业银行卡照片,证实牛家禄涉案农行卡尾号为0314、1913的二张银行卡情况,桑家果涉案农行卡尾号为7072、2310的二张银行卡情况。(4)肥城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桑家果农业银行卡信息,证实桑家果在农业银行开立账��情况。(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书、讯问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证实类似案件(均涉及王汝壮)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情况。(6)肥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北京远华晟业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情况说明”、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门头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单位纳税人信息结果、北京门头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办案民警按照涉案单位北京远华晟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仁信嘉禾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地址、经营地址查找,均未找到相应单位,留存的联系方式或为空号或自称与该两公司无关,该两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7)肥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单位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肥城龙山机械有���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陈某均系电话通知到案。(8)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国共产党章丘市相公庄镇某村总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国共产党清平镇某村大高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国共产党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某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陈兵、牛家禄、高代业、桑家果参加相关党派情况。(9)被告人陈兵、牛家禄、高代业、桑家果个人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兵、牛家禄、高代业、桑家果个人基本信息情况。2、辨认笔录:(1)被告人牛家禄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6日15:30-17:35分,牛家禄对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经其辨认确认一名犯罪嫌疑人为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高代业。(2)被告人陈兵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27日17:30-17:35陈兵对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经陈兵辨认确认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为牛家禄。(3)被告人牛家禄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30日15:30-16:35牛家禄对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经牛家禄辨认确认其中犯罪嫌疑人为桑家果、陈兵。(4)被告人桑家果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0日16:35-16:40桑家果对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经桑家果辨认确认其中犯罪嫌疑人为牛家禄。(5)被告人高代业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12日17:55-18:10高代业对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经高代业辨认确认其中犯罪嫌疑人为牛家禄。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家禄、桑家果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单位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高代业,被告单位肥城市龙山机械有��公司、被告人陈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桑家果、高代业、陈兵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肥城市龙山机械有限公司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主动退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具体责任人高代业、陈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两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陈某作为被告单位负责人在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两被告单位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单位均已退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对被告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家禄及其辩护人关于牛家禄明知公安机关找其系因为肥城开票的问题,仍主动到案,可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牛家禄在2016年6月22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姚家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时,询问是否是因为“肥城开发票的事”,后根据民警提供的地址于次日主动到案,其行为符合主动投案。但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只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才构成自首。被告人牛家禄于2016年6月23日主动到姚家派出所投案,当日11:05-12:00姚家派出所民警在姚家派出所讯问室对牛家禄进行讯问时,牛家禄供称“其给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供应钢材原材料,合作期间一批货不含发票,因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要发票,其就联系了供货商业务员开具发票,并补全了差价。”其并未如实供述在不存在真实钢材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故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牛家禄的辩护人、桑家果的辩护人关于牛家禄、桑��果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牛家禄、桑家果虽然未自己使用发票抵扣税款,但被告人高代业、陈兵联系牛家禄,牛家禄又联系桑家果,桑家果再联系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员,牛家禄和桑家果在整个链条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牛家禄的辩护人、被告人桑家果的辩护人、被告单位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高代业的辩护人关于虚开的税款已补缴,自愿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单位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的辩护人关于被告单位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家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桑家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单位济南华富锻造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高代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单位肥城龙山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陈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牛家禄退交的违法犯罪所得22555.25元、桑家果退交的违法犯罪所得10889.7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牛家禄、桑家果、高代业的现金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叶淑盈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人民陪审员  董玉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