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8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栗俊与宋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俊,宋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8民初1122号原告栗俊,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息县。委托代理人李祥超,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东升,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息县。原告栗俊与被告宋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俊及委托代理人李祥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东升经本院公告传唤届满,仍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13日,被告因无资金周��,向我借款贰万元,约定2016年6月25日前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主张,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贰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东升经本院公告传唤届满,仍未到庭,视为缺席。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被告宋东升向原告栗俊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栗俊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于2016年6月25日前还清。如到期还不上,按5分利息结算。借款人:宋东升,2016.6.13”。后原告多次催要还款,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栗俊以上述借条为证据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求。上述事实由起诉状、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栗俊主张被告宋东升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有被告宋东升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宋东升应偿还借款20000元。原被告双方关于逾期利率5%计算的约定,高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东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栗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栗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宋东升承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艳陪审员 杨柳功陪审员 付青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