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某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某、赵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某,赵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太路432号。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某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张某、赵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0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张某、赵某某应支付给某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款项等合计人民币360124.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某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A×××××、鲁A×××××、鲁A×××××汽车三辆。5、依法查封、扣押卡特彼勒液压挖掘机一台(几编号FAL07493),并将液压挖掘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6、依法将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7、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张某、赵某某限制高消费。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家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