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执字第007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文耕、范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耕,范德,范丽婷,范德兵,叶兰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7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文耕,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范德,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范丽婷,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范德兵,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叶兰珍,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文耕与范德、范丽婷、范德兵、叶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上述被执行人名下价值430180元及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宏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