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金鹏与欧阳晓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鹏,欧阳晓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176号原告:李金鹏,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满,宁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欧阳晓海,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鹏诉被告欧阳晓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欧阳晓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鹏撤回对被告欧阳晓海的起诉。审判员 陈国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程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