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9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梁仁凰与刘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9执恢17号梁仁凰:本院在恢复执行梁仁凰与刘桂生(已去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湘1229执恢17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刘桂生所有的位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原造纸厂的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梁仁凰抵偿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4日起按约定月息2分计算至2017年7月28日止)。2017年7月31日,梁仁凰交纳执行费1130元。本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9执恢17号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