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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二姐、刘世周、刘世全、刘检云与杨发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姐,刘世周,刘世全,刘检云,杨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王二姐,女,1960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不识字,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刘世周,男,1983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刘世全,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刘检云,女,1990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威宁县。被执行人杨发军,男,1983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王二姐、刘世周、刘世全、刘检云依据(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杨发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000.00元,执行费为500.00元,合计40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1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