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王善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王善祥,阮诗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322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负责人:丁湋,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家棋,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善祥,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阮诗珠,女,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善祥、阮诗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0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7048.73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共计6593.39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5年10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个人授信协议》及《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739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71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1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其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及坐落于台江区已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因上述房产系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另案申请执行王善祥、阮诗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抵押物,该院已同意由本院拍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执行员 黄 雄执行员 林祖泰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陈 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