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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哈药集团中药商贸有限公司与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药集团中药商贸有限公司,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哈药集团中药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哈药集团中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药商贸)与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康医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407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药商贸于2016年8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3万元,未执行8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乾康医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乾康医药至今未履行。本院将乾康医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乾康医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相州支行有存款17万余元、车辆23台。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将案件移送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行,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以不符合委托执行相关规定为由,将案件材料退回本院。现经查,被执行人乾康医药在黑龙江省暂无银行存款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中药商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艳艳审判员  路 遥审判员  曹凤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