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西宁市城北区马佳肴牛羊肉经销店与王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市城北区马佳肴牛羊肉经销店,王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4民初1286号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马佳肴牛羊肉经销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商城市场南排18号铺面。经营者:马文军,男,回族,1984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金盘小区*号楼*单元*楼***室。被告:王朝(东浪黑),男,回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马佳肴牛羊肉经销店与被告王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马佳肴牛羊肉经销店经营者马文军、被告王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马佳肴牛羊肉经销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牛羊肉款73451元;2、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从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8月24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牛羊肉,总计货款73451元,经2017年4月25日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王朝辩称,原告所述欠款数额属实,但因被告经营饭馆亏损,现无力偿还欠款,被告愿意用自己的面包车顶账,剩余部分两年内还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从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8月24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牛羊肉,2017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其内容为:东浪黑从2014年9月5日到2015年8月24日共欠肉钱75451元,2015年8月15日付2000元,下欠73451元。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致使纠纷产生。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经庭审质证、认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牛羊肉,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借故不予支付,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肉款73451元的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朝给付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马佳肴牛羊肉经销店货款73451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5元,由被告王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严曼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