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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孙书申与被执行人孙清海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书申,孙玉平,孙清玉,孙玉华,孙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孙书申。申请执行人:孙玉平。被执行人:孙清玉。被执行人:孙玉华。被执行人:孙玉琪。关于孙书申、孙玉平与孙清海、孙清玉、孙玉华、孙玉珍、孙玉琪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07)方民再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书申、孙玉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孙书申、孙玉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2执15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任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