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仁霞与宋仁杰、宋仁安、宋仁辉、于海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仁霞,宋仁杰,宋仁安,宋仁辉,于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宋仁霞,女,195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被执行人:宋仁杰,女,1949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执行人:宋仁安,男,195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被执行人:宋仁辉,男,196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被执行人:于海新,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仁霞与被执行人宋仁杰、宋仁安、宋仁辉、于海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裁定并要求协助机关协助过户,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524民初14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韩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