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州市全美物业有限公司与吴仕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州市全美物业有限公司,吴仕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376号原告:彭州市全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天彭镇。法定代表人:丁厚全,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封亚玲,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系原告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冬梅,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吴仕发,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彭州市全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仕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彭州市全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州市全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州市全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凌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席鉴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