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722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仕清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仕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22刑更3号罪犯冯仕清,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20日,初中文化,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云南省永胜县。2016年2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16)云072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冯仕清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永胜县司法局于2017年6月6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冯仕清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永胜县司法局以2017(永司)字第06号撤销缓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冯仕清被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后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时间报道且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据此,永胜县司法局认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撤销对冯仕清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仕清被本院判处缓刑并交永胜县司法局执行后,于2016年12月5日请假从所打工的云南特种水泥永保公司离开回家办事,在2017年1月5日假满后拒绝回到永胜。经永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小组分别于2017年1月17日和2017年3月31日给予其两次警告并多次催促其回归辖区接受管理,冯仕清仍以其在永胜没有工作、没有住处,无法生活下去为由拒绝回归。上述事实,有永胜县司法局向本院提交的:1、永胜县人民法院(2016)云072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2、永胜县人民法院(2016)云0722刑初7号执行通知书复印件;3、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4、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记录薄复印件、冯仕清电话汇报记录说明;5、请假条、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6、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征求意见函、申请书、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不同意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冯仕清的复函》、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7、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2017(永司)字1号、2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8、社区服刑人员冯仕清情况说明、期纳司法所关于给予冯仕清撤销缓刑的会议记录、期纳司法所关于对冯仕清撤销缓刑的说明;9、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10、撤销缓刑建议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仕清在缓刑考验期内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关于缓刑犯的监管规定,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永胜县司法局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云072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冯仕清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冯仕清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明德审判员  罗永志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