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樊小与孙春宝、刘助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小,孙春宝,刘助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财保21号申请人:樊小,男,汉族,住武强县武强镇。被申请人:孙春宝,男,汉族,住武强县武强镇。被申请人:刘助威,男,汉族,住武强县武强镇。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助威的冀TQ01**号五征牌三轮汽车进行扣押。申请人以银行存款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刘助威的冀TQ01**号五征牌三轮汽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8月31日。二、冻结申请人樊小银行存款1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振兴路分理处,户名:樊小,帐号:1307175575200003562)。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樊小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彦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