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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王平、孔桂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王平,孔桂银,江苏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2693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中路301号。负责人:陆文胜,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义国、周波,该分行员工。被告:王平,男,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被告:孔桂银,女,195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被告:江苏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108号开发大厦北附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蒋玉宏。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告王平、孔桂银、江苏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姚盛雨人民陪审员  薛在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