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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恢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素珍与被执行人王泽栋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素珍,王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399号申请执行人邓素珍。被执行人王泽栋。申请执行人邓素珍与被执行人王泽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素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泽栋给付案款15231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泽栋在成都人居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款106446元,上述案款经(2017)川0112执555号、(2017)川0112执恢394、395、396、399号五案按比例分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邓素珍分得案款33517元。现被执行人王泽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泽栋尚欠申请执行人邓素珍案款118798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