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陈龙与管树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管树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13民初891号原告:陈龙,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明,淮安市洪泽区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树素,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陈龙与被告管树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树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被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8日,被告管树素向我借款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2016年12月3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管树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8日,被告管树素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2016年12月3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索要无果故引发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龙与被告管树素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管树素不履行还款义务,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之日,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管树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龙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00元,由被告管树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账号:62×××6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邓金龙代理审判员 葛春红人民陪审员 鲍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冰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