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光波与张明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光波,张明红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73号申请人谭光波,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张明红,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谭光波与被申请人张明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谭光波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明红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x路xx号黄龙花园x幢x-x房屋1套。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现案外人胡莉华(身份号码5123241973011xxxx)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丰都县xx乡xxx大道xxxx区x号x幢x-x房屋【权证号:渝(2016)丰都县不动产权第000055xxx】及案外人谭光蓉(身份号码5123241973040xxxxx)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丰都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房屋(权证号306房地证2010字第001x**号)为谭光波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光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谭光波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谭力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