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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1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兵与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490号之一原告:张兵,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向军,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与被告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兵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900元,由原告张兵负担。审 判 长  尹文生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易雪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