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1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兵与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490号之一原告:张兵,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向军,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与被告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兵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900元,由原告张兵负担。审 判 长 尹文生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易雪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