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40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马书全、吕梅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书全,吕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40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马书全,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梅荣,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马书全与被执行人吕梅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梅荣名下×××××号汽车一辆,现因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梅荣名下×××××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