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玉平与被执行人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平,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平,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XX,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本院在执行王玉平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法返还房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行为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贺宏斌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仁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