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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金正焕与陈建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正焕,陈建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898号原告:金正焕,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军转干*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哲,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朝鲜族,通化县朝鲜族学校教师,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军转干3号楼3单元501室。被告:陈建吉,男,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东坎镇政法巷*号*幢*室。原告金正焕诉被告陈建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金正焕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正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正焕撤回对被告陈建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