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龙龙、无棣县渤海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龙龙,无棣县渤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02民初58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斌,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龙龙,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无棣县渤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水湾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668059061D。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经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龙、无棣县渤海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渤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龙龙、渤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龙龙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49999.03元;2.被告王龙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99.90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7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渤海公司在最高额担保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推出的,由原告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将原告垫付款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本案被告王龙龙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一、2017年1月20日,在商户窦治国处垫付消费款44600元;二、2017年1月24日,在商户贾露露处垫付消费款5400元。以上原告替被告王龙龙垫付的消费款仅归还0.97元,尚欠49999.03元拒不归还,被告渤海公司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王龙龙未提出答辩。被告渤海公司未提出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与王龙龙签署的垫000016934/鲁滨州20200007号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包括垫付卡受理合约、信息卡)、授权书、领用合约以及签订合约时的照片、垫付宝个人账户页面网络截图两张,北京一号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明细表,北京一号车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信部备案截图一份及其出具的被告王龙龙垫付宝欠款明细表、交易明细各一份和交易对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各一份,中信银行现金管理交易凭证电子回单打印件一份,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垫富宝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3日,经营范围为对批发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制造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企业进行投资,但未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金融许可证》。该公司成立后,推出并经营垫付宝业务:当其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通过指定网络平台在其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处消费时,由其按协议约定为用户在信用额度内扣除消费额的2%或2.4%的服务费后向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垫付款,如用户未按时足额偿还垫付款则应按协议支付违约金。在网上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后,王龙龙于2015年1月12日与垫富宝公司签订了《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卡受理合约》、《垫付卡领用合约一般条款》、《承诺函》,约定由王龙龙向垫富宝公司承诺抵押鲁M×××××号车辆,垫富宝公司为王龙龙提供消费垫付业务服务;每月的17日为账单日,账单日次日起第8个自然日前为还款日,如未按时足额偿还垫付款,王龙龙应按欠款总额的10%向垫富宝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按日1‰向垫富宝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日渤海公司向垫富宝出具承诺函,为王龙龙提供3万元最高额保证,并保证不为王龙龙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鲁M×××××号车辆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垫付卡领用合约》签订后,垫富宝公司为王龙龙垫付多笔消费款,其中已归还556020.69元,但于2017年1月20日垫付的消费款44600元、1月24日垫付的消费款5400元,尚有49999.03元未还。另查明,垫富宝公司在2017年成立了贵州、江西、宁夏、湖北、福建、广西、山东、安徽、吉林、辽宁等十家分公司,因开展垫付宝业务形成大量纠纷并起诉至多家人民法院,其中包括在滨州市范围内124件。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规定,贷款业务属于特许经营,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垫富宝公司开展的垫付宝业务,实际上向其注册用户提供信用消费贷款,已超出了经营范围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垫富宝公司与王龙龙签订的《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卡受理合约》、《垫付卡领用合约一般条款》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渤海公司为以上合约提供的保证作为从合同亦为无效,故对垫富宝公司依据相关合约或承诺函要求王龙龙支付违约金、渤海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垫富宝公司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非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收缴,但王龙龙仍应向垫富宝公司返还垫付款本金。被告王龙龙、渤海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辩论权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龙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49999.03元。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无棣县渤海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王龙龙负担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源泉人民陪审员 甄秋英人民陪审员 廉爱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任亚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