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朱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6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执行曹某某与朱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银行存款、其名下也没有登记房屋、土地、车辆,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张绍平审判员 马希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段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