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5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埃特薇尔餐饮有限公司诉苏元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埃特薇尔餐饮有限公司,苏元全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埃特薇尔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451号1-2层。法定代表人:杨晓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翔,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元全,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梅,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埃特薇尔餐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元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埃特薇尔餐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埃特薇尔餐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埃特薇尔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上海埃特薇尔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杨代理审判员 卢 颖审 判 员 陆文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琼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