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陈超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822号罪犯陈超,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怀刑初字第00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6日交付执行。本院先后于2013年1月15日、2015年2月5日,分别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523号、(2015)宁刑执字第8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超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陈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陈超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0月、2017年2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其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上有期徒刑,且系累犯,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