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俭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247号上诉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男,1986年11月23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俭,1979年4月4日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义县。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济伟审判员 张楠楠审判员 赵洪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暴思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