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恢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成,邓霞,李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恢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义州大道192号。法定代表人:梁涛,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成,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岑溪市。被执行人:邓霞,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岑溪市。。被执行人:李洪东,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成、邓霞、李洪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岑溪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李成名下的(1)位于岑溪市玉梧大道东6××号房产(房产权证号:岑房权证城区字第××号)、(2)位于岑溪市玉梧大道东113号商铺(房产权证号:岑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进行网络公开拍卖,最终分别以¥193200.00(壹拾玖万叁仟贰佰元)、¥371200.00(叁拾柒万壹仟贰佰元)拍卖成交,拍卖所得款合计为5644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本金为400000元,利息157521.72元(截至2017年7月9日)、诉讼费3713.5元、评估费14110元,合计575345.2元,申请执行费6083.1元,被执行人合计应履行的金额为581428.3元,尚未履行的金额为17028.3元。本院认为,本案经“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李成、邓霞、李洪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作终本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成、邓霞、李洪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胡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果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