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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8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有生与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东王岭居民区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生,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东王岭居民区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8444号原告:赵有生,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东王岭居民区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39899235-2。法定代表人:郑博元,职务村主任。原告赵有生与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东王岭居民区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赵有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有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赵宝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徐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