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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香弟与项粉利、谢昌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香弟,项粉利,谢昌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1874号原告:孙香弟,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东字,苍南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粉利,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谢昌对,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香弟与被告项粉利、谢昌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香弟因其要求与被告项粉利、谢昌对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香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香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香弟负担。审 判 长  陈亦满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苏庆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