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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佟磊与郑延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磊,郑延龙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4民初1398号原告:佟磊,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郑延龙(又名郑延荣),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原告佟磊与被告郑延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磊与被告郑延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佟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郑延龙立即支付所欠款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4日,郑延龙给佟磊出具3500元欠条一份,经催要,佟磊于2016年2月6日偿还1000元,对剩余2500元,佟磊拒不归还。郑延龙辩称,佟磊所诉的欠款过程属实,但是我们之间并未结算完毕,佟磊的合伙人雷玉生从我处拿走5000元,照这样计算我不仅不欠佟磊钱,佟磊方还欠我15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双方到庭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佟磊经营乳胶漆,郑延龙曾在佟磊处赊购乳胶漆,二人有经济往来。2015年11月4日,郑延龙向佟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款叁仟伍佰元正(3500)郑延龙。2016年2月6日,郑延龙向佟磊付款1000元,郑延龙在上述欠条上注明“已付款1000元。2016.2.6号”。本院认为,郑延龙向佟磊出具欠条一份,欠款3500元,该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容及形式并不违背法律,根据双方供货习惯,可以认定债权人为佟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郑延龙提交2013年6月7日署名为“雷生”的5000元收到条,以证明其不欠佟磊案争款项的事实,从该证据的内容看,收到条是雷生于2013年6月7日出具,与本案争议款项无关联,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郑延龙提交佟磊出具的2000元收到条,证明其已经归还涉案款项2000元,佟磊对此不认可,该收到条是2014年6月11日出具,而本案欠款条是2015年11月4日出具,收到条出具在前,欠款条出具在后,郑延龙的主张与生活常理不符,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佟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郑延龙即债务人履行归还剩余欠款2500元的义务,佟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延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归还原告佟磊欠款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延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述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