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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德香与骆强、丁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香,骆强,丁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422号原告黄德香,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鹏,江西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强,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丁冬梅,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原告黄德香诉被告骆强、丁冬梅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林红月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人民陪审员  宋千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