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德香与骆强、丁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香,骆强,丁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422号原告黄德香,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鹏,江西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强,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丁冬梅,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原告黄德香诉被告骆强、丁冬梅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林红月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人民陪审员 宋千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