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恢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练与刘长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练,刘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恢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练,女,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刘长春,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保证合同纠纷兴文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8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练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川1528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