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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全文与付广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文,付广波,刘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4民初1549号原告:陈全文,男,住所庆安县。被告:付广波,男,(未到庭)。被告:刘艳梅,女,(未到庭)。原告陈全文诉被告付广波、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全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广波、刘艳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全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12,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5年11月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到期后未偿还,并于2017年4月4日出具本利合计112,000.00元的欠条,按月利率1%计算。此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12,000.00元及利息。被告未出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付广波和刘艳梅系夫妻。2015年11月二人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2016年末还款。逾期未还款。二被告于2017年4月4日给原告出具本利112,000.00元欠条,约定月利率1%,未约定还款期限。本院认为,被告付广波、刘艳梅于2015年11月借原告陈全文人民币10,000.00元,借贷双方将前期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于2017年4月4日出具112,000.00元欠据,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的24%,重新出具的欠据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双方约定月利率1%合法,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要求被告付广波、刘艳梅给付欠款本金112,000.00元及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广波、刘艳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给付原告陈全文欠款本金11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止)。被告付广波、刘艳梅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00元,诉讼保全费1120.00元,由付广波、刘艳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司丙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