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光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刑初301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光学,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现住河南省潢川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21日被光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7月23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光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璐、张富强出庭公诉,被告人刘光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光学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光山县光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光山县斛山乡蔡桥街道时,因视线不清,撞至前方同停在路边的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致使刘光学受伤、两车受损。经光山县交警部门认定:刘光学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发生事故时,刘光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7mg/100ml。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光学到光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主动到光山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光学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学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受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光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光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光友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杨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