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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华、郝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华,郝丹,李建平,李峰,岳月在,韩双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海大道金山管委会西侧。法定代表人:宋晓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继国,该银行员工。被执行人李建华,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郝丹,农民,二人系夫妻。被执行人李建平,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李峰,农民,二人系夫妻。被执行人岳月在,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韩双巧,农民,二人系夫妻。本院在执行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建华、郝丹、李建平、李峰、岳月在、韩双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