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62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宏梅与熊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梅,熊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2民初811号原告:王宏梅,女,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住砚山维摩乡,现住布标工业园区。被告:熊永贵,男,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住砚山县盘龙。原告王宏梅与被告熊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王宏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宏梅以自己与熊永贵已在庭外和解,熊永贵自愿偿借款,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宏梅负担。审判员  张援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