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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董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375号原告许某,男,汉族,1984年1月28日生,住。被告董某,女,汉族,1983年7月31日生,住。本院受理原告许某诉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董某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新城小区东区14栋2单元703号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本案应由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被告身份证以证明被告在沧州市新华区居住,但是被告现提交新办理的身份证显示其户籍所在地为沧州市运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董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 峥人民陪审员  郝坤华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萍 关注公众号“”